渭南市银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银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2民初1461号 原告:**,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居民身份号码: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华阴市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渭南市银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与渭南市银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