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2民初1464号
原告:***,女,1973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居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华阴市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渭南市银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与渭南市银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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