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银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银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渭区**街道办***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502民初6553号 原告:渭南市银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渭南市临渭区官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渭区**街道***村民委员会,住所: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兼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该村村民。 原告渭南市银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厦公司)与被告临渭区**街道***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会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厦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9800元及欠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以1998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1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9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XX村XX路加宽部分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立即组织施工人员,购买施工所需全部材料,加班加点施工,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并将涉案工程交付给被告使用。原告几乎每年派案涉工程项目经理***向被告催要工程款,但被告总以经济困难为由,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委会辩称,被告与原告没有合同,且被告村上没有这笔账,没有人向前几任主任及现任主任催要过工程款,**办也没有催要过款项,被告不欠原告任何钱。该案已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5日,临渭区**街道办事处(甲方)与银厦公司(乙方)就310-***水泥路面施工任务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一、施工内容及承包金额:渭南市临渭区XX村水泥路面工程长度2500米,每公里单位为21万元,总承包费用为(伍拾贰万伍仟元)52.5万元,完工后按照实际丈量里程据实结算。(1)路基清理、整修、碾压;(2)15厘米厚石灰土基层(含灰量10%),宽度不低于4.5米;(3)18厘米厚C30水泥混凝土面层,宽度不低于3.5米;(4)***土及硬化处理,两侧宽度不低于50cm.(5)每公里设置避车台2处,XX路XX层,避车台尺寸长度15米,宽度不低于1米……” 2010年9月18日,***委会(甲方)与银厦公司(乙方)XX道XX村水泥路面施工项目签订《</span><aname="Label_msg_6094"><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XX村XX路</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加宽部分补充协议》,约定“关于XX村XX路建设中,有关道路加宽部分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1、XX路XX村XX路(310国道-******)路宽3.5米,现加宽至5米,长度1470米。2、加宽道路1.5米部分的工程做法及质量标准,按通村路标准执行,单价同通村路单价60元/㎡。3、增宽1.5米部分工程款:1470米×1.5米×60元=132300元。4、通村路3.5米部分的路基款67500元。5、甲方共计支付乙方工程款132300+67500=199800元。6、工程款应予工程完工后一年内付清。此协议一式三份,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该XX村委会XX村主任***签名,乙方银厦公司**并有***签名,**办工作人员***、***在见证方处签名。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案涉路面时一次性修成的,2010年10月之前已完工。完工后***委会并未依约支付银厦公司工程款。2020年9月23日,银厦公司***向***委会发出《催款通知书》,内容为“2010年,贵村与通知人***签订了《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施工。2010年9月18日,贵村与***签订了《</span><aname="Label_msg_6096"><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XX村XX路</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加宽部分</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补充协议</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严格按照上述二份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了上述二份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按照补充协议约定,贵村应当于2011年11月底以前向***支付工程款199800元。***每年向贵村催要工程款,但贵村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分文未付。现***以书面形式通知贵村,请求贵村尽快支付199800元工程款为盼!”在该通知书上,时任***委会主任***确认“村上经济困难,暂时无法解决”。同时**办工作人员***确认“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有银厦公司提交的《合同协议书》、XX村XX路加宽部分补充协议》、《催款通知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银厦公司与***委会签订的《</span><aname="Label_msg_6098"><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XX村XX路</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加宽部分补充协议》,该XX村委会XX村主任***签名,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故对***委会辩称的双方之间没有合同的理由不予采信,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银厦公司依约完成了通村路加宽部分的工程,***委会作为合同相对方应依约支付双方确认的工程款199800元,现***委会未予支付已构成违约,故对银厦公司要求***委会支付工程款199800元及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案涉工程已于2010年10月完工,银厦公司主张自2011年12月1日起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息。***委会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根据查明的事实,2020年9月23日银厦公司向***委会催要过工程款,时任***委会主任***亦确认催款事实,故能够认定***委会放弃了其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即本案诉讼时效并未届满。依照《</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渭区**街道***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渭南市银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99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渭南市银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6元,由被告临渭区**街道***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到位的,应及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