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银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银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7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银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7379925342。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宣华路中段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07月12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西固镇西固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21301957********。 本院在执行渭南市银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2021)陕05民终3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采取了限消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1896634元,本次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