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银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银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民特7号 申请人:***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渭南市银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茹,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渭南市银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请求:请求撤销渭南***员会〔2021〕渭仲字第151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应当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无仲裁协议,渭南***员会依法对本案无管辖权,渭南***员会对本案实体进行裁决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申请仲裁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被申请人否认与申请人签订过该合同,***亦不认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就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申请人在***审中也一再声明如确认无书面合同,应当依法驳回。***未认定合同情况下予以裁决,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二、本案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且***依据事实前后矛盾,裁决结果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隐瞒了双方签订的书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被申请人渭南市银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称,一、***员会对双方之间的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有管辖权,经过仲裁可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和答辩人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该案所涉合同一直由其二人协商洽谈,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双方发送过电子版的建设设计合同(里面包括有仲裁条款),但因价格问题,未达成一致,未签字**,也就是该书面合同没有成立。依据该事实结合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条,故我方认为该案的双方没有签字**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该案由申请人提起申请请求,答辩人在仲裁环节未提出异议,且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对仲裁管辖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对仲裁管辖均无异议。二、答辩人不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情形。申请人在仲裁中仅仅提供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未提供原件,其复印件的真实性无法认定。申请人亦未就该复印件的合法来源提供相关证据,因此申请人所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否客观存在无法认定,“隐瞒”主张不能成立。三、申请人在仲裁环节一直主张是代理人***代为与答辩人协商洽谈,并参与合同履行的相关事宜,因此根据***与答辩人的工作人员微信聊天内容知,双方所协商价款40万元(下欠20万元),应为有效,故仲裁在20万元基础上增加因涉及内容变更而增加的价款,共计26.8万元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仲裁结果公平正确。 经审查查明:2022年4月15日,渭南***员会作出〔2021〕渭仲字第151号裁决:一、被申请人渭南市银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68000元(贰拾陆万捌仟元整)。二、驳回申请人***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23464元,由申请人***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5805元,被申请人渭南市银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659元。因仲裁费申请人***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故由被申请人渭南市银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仲裁费随上述第一条款项一并向申请人***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裁决理由之一是双方没有仲裁协议,仲裁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案涉设计合同订立过程中发送的电子版合同中包括了仲裁条款,故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无论《电子工程设计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均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且经查阅仲裁开庭笔录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对仲裁程序没有提出异议,故本案***予以仲裁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撤销裁决的第二个理由是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电子工程设计合同》原件,根据双方庭审**,双方对于案涉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仲裁裁决的证据。结合双方间仲裁的情况,本院难以认定本案存在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综上,渭南***员会〔2021〕渭仲字第151号裁决不存在法定撤销的情形,申请人***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鑫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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