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民辖终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1月24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
原审被告:渭南市银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市银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2民初1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本案应属普通的合作纠纷,且本案各被告住所地均在渭南市临渭区,故应由渭南市临渭区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潼关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2民初155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以案涉《潼关县太要镇主干道升级改造项目》工程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在潼关县,故潼关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