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522执2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银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宣化路中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73799253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城关街道南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潼关县城关镇周家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桃林路桥南前进面粉厂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610522305588597E。
法定代表人:***,系该居民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渭南市银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城关街道南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潼关县城关镇周家城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令一案中,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2民督6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城关街道南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潼关县城关镇周家城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扣留、提取、变价被执行人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城关街道南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潼关县城关镇周家城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50232.7元的财产(含存款、债权、动产、不动产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