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硕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起重安装有限公司、江苏中硕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648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1号A幢A2-0948室。
法定代表人:倪前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媛,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曦,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凓城镇南环西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向自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江苏**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硕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中硕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16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现申请人江苏**起重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起重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硕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邱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悦
书 记 员  胡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