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硕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起重安装有限公司、江苏中硕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648号之二
原告:江苏**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1号A幢A2-0948室。
法定代表人:倪前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媛,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曦,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中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凓城镇南环西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向自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硕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起重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4元,减半收取3812元,保全费2628元,由原告江苏**起重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悦
书 记 员  胡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