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硕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起重安装有限公司、江苏中硕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648号
申请人:江苏**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1号A幢A2-0948室。
法定代表人:倪前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媛,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曦,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凓城镇南环西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向自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江苏**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硕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起重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硕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16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苏**起重安装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起重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硕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16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28元,由申请人江苏**起重安装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邱 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悦
书 记 员  胡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