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116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牛区齐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B区14幢6号。
被执行人:四川嘉实泰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顺城大街206号四川国际大厦B、C座。
法定代表人:李春。
金牛区齐乐建材经营部与四川嘉实泰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6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50284.48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及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查到被执行人四川嘉实泰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E××××、川AK××××的车辆,因无法查找车辆下落,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嘉实泰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房屋,且上述房屋有案外人设有大额抵押,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6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琨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严 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