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实泰安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嘉实泰安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正科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7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嘉实泰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顺城大街206号四川国际大厦B、C座。
法定代表人:李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敏,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正科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万贯五金机电市场6号大厅顶64、66号。
法定代表人:郭祥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君,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嘉实泰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正科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4民初9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漏列当事人,本案应追加成都市保利兴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4民初97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嘉实泰安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4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田笛
审判员  李玲
审判员  夏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