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实泰安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正科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嘉实泰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259号
申请人:四川正科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万贯五金机电市场6号大厅顶64/66号。
法定代表人:郭祥鸣,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四川嘉实泰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顺城大街206号四川国际大厦B、C座。
法定代表人:李春,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正科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嘉实泰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正科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嘉实泰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作出(2019)川0114执保913号执行裁定书、(2020)川0114执保80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嘉实泰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了冻结,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对上述银行存款予以续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正科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1955744.70元限额内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嘉实泰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财产线索: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盐市口支行营业室,账号:4402××××6194;2.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西较场支行,账号:4402××××0833)。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小利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259号
申请人:四川正科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万贯五金机电市场6号大厅顶64/66号。
法定代表人:郭祥鸣,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四川嘉实泰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顺城大街206号四川国际大厦B、C座。
法定代表人:李春,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正科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嘉实泰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正科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嘉实泰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作出(2019)川0114执保913号执行裁定书、(2020)川0114执保80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嘉实泰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了冻结,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对上述银行存款予以续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正科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1955744.70元限额内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嘉实泰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财产线索: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盐市口支行营业室,账号:4402××××6194;2.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西较场支行,账号:4402××××0833)。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