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日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大余县日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民初327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市茂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高坑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00634745969。

法定代表人:曾建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大***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东山街解放路8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3741959243L。

法定代表人:申其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市茂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赣0791财保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大***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2540026.46元的银行存款(户名:大***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账号:36×××56)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市茂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市茂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2540026.46元的银行存款(户名:大***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账号:36×××56)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佳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陈治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