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日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钢管扣件租赁中心、大***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02执2515号
申请执行人:*****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区沙河镇五龙村**安置房京九路**店面。
注册号:360702600303386。
经营者:曾昭海,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区。
被执行人:大***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东山街解放路**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741959243L。
法定代表人:申其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被执行人大***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702民初35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来庭申报财产。本院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无车辆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商业保险、证券等金融理财产品购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本院运用线下传统查控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大***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等财产,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财产不足以偿还本案执行案款。
2020年9月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公开,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1.27万元及利息,截2020年11月24日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1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浩敏
审判员  郭振明
审判员  黄云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