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兴龙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异60号
申请人: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兴龙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占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陕西兴龙投资有限公司与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公告等。
本院查明,陕西兴龙投资有限公司与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3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兴龙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年9月26日陕西兴龙投资有限公司与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涉及债权转让给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兴龙投资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2021年10月13日向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通过EMS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2022年3月11日在三秦都市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
本院认为,陕西兴龙投资有限公司与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涉及的全部债权一并转让于申请人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就转让事项发布了公告,履行了债权转让的相关告知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姚立军
审判员  张 婷
审判员  阮 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