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445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22号中财金融大厦4层43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吝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被告***、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需以另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