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兴龙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异215号 申请人: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22号中财金融大厦4层43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吝琳,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陕西兴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三学街府学巷1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7号***尚B座1**10910室。 法定代表人:**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7号1幢1**113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兴龙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商贸有限公司、陕西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确认函》、债权转让公告等证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陕西兴龙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商贸有限公司、陕西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3民初571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2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8)陕0103执2124号。后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12月17日本院作出(2018)陕0103执21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26日,陕西兴龙投资有限公司与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陕西兴龙投资有限公司将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5716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认的全部债权及与债权相关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担保保证人、担保措施等)转让给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日,陕西兴龙投资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取得了上述全部债权已转让的事实。2021年10月13日,陕西兴龙投资有限公司与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陕西**商贸有限公司、陕西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并通过EMS国内特快专递邮寄。2022年3月29日,陕西兴龙投资有限公司与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三秦都市报》刊登公告,载明其将上述债权转让,并告知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陕西兴龙投资有限公司与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涉及的债权转让于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了债权转让的事实,认可受让人取得了涉案债权,亦履行了债权转让的告知义务。现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