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三原县市场管理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22民初154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体育北路9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三原县市场管理局,住所地三原县池阳大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诉被告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三原县市场管理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新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称与被告的矛盾已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撤诉。
本案诉讼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夏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