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2303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回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告:***,女,1987年6月8日出生,回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体育北路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 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