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1021民初683号
原告:洛南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康芹,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婧,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洛市金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张崇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晓良,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新波,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洛南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与商洛市金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南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南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南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90元,减半收取19245元,由原告洛南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剑龙
审 判 员 杨晓宏
人民陪审员 杨灵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罗 婧
书 记 员 郭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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