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陕西隆恒跃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1民初122号
原告:***,男,生于1960年7月26日,住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7年12月25日,住山阳县。
被告:***,男,生于1951年3月3日,住洛南县。
被告:洛南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隆恒跃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男,生于1990年6月12日,住洛南县,系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洛南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陕西隆恒跃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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