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

洛南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西安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1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洛南民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于2016年11月1日终结本此执行程序结案,后于2022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该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38382.50元及其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出被执行人收取旺源新城业主所欠购房款线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收回部分购房款,但未能用于归还所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因此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西安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15日拘留措施(因疫情未能实施)和将被执行人西安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经网络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西安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开发的洛南县旺源新城小区3套商品房(东单元1××3号、1××2号、***2××1号),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后案外人张愉、***、张新虎分别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审查均被驳回执行异议。本院委托西***房地产资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对3套房屋依法予以评估,后委***网予以网络司法拍卖,经两次拍卖后流拍,申请人同意以二次流拍价共计886975元予以以物抵债。扣除申请执行人缴纳的评估费7500元外,抵偿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79475元。 后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经多次催要下,主动缴纳了10000元,该执行款归还了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与**的执行款。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洛南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与西安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38382.50元及其利息,现已执行到位889475元,剩余未执行到位的248907.5元及其利息未能执行,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于2023年2月23日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洛南民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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