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1民初1471号
原告: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洛南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洛南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对案件受理费予以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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