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道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湖南天道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11民初621号
原告湖南天道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芙蓉区恒达花园2栋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龚新爱。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道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新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天道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道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天道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628元,由原告湖南天道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向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