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02执20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8月8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
被执行人:晋城市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郝林栓,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50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如下:
被告晋城市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房屋拆迁补偿折价款2831000元及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的过渡费67070.25元。因被执行人晋城市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公积金、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晋城市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晋城市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晋城农村商业银行尾号为0949的账户一个,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申请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2、查明被执行人晋城市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不动产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晋城市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丰田牌、大众牌、五十铃牌、雅阁牌车辆信息,我院已依法轮候查封。
三、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债权尚余2898070.25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晋0502执20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慧峰
审判员 郝婷婷
审判员 丁 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 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