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长盛集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榆林市长盛集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贺小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32民初1113号
原告田某某,男,汉族,1980年8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黄陵县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3XXXX008213259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银全,陕西兆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榆林市XX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徐永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贺某某,男,汉族,1983年4月12日出生,文化程度不详,延安市安塞区村民,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304124250贺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榆林市XX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贺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榆林市XX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贺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榆林市XX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贺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方 海 燕
人民陪审员  牛 涛
人民陪审员  宋 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张 妍
书记员常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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