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82民初2546号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丈夫。
被告:**1,男。
被告:陕西飞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南路500号佳和商务大厦第1幢2**14层2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榆林市长盛集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珠大道长泰国际大酒店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9号西安绿地中心A座19-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9号西安绿地中心A座19-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1、被告陕西飞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榆林市长盛集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已收取案件受理费3921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崔 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