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长盛集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晨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榆林市长盛集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4495号 原告:西安晨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榆林市XX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地: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晨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市XX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晨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晨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晨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4元,由原告西安晨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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