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4495号
原告:西安晨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榆林市XX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地: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晨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市XX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晨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晨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晨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4元,由原告西安晨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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