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24民初2378号
原告:高台县元山子建筑用砂石场。住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新坝镇元山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551292847T。
法定代表人:***,系该场负责人。
被告:榆林市长盛集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产业园区明珠大道长泰国际大酒店8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30430352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受理原告高台县元山子建筑用砂石场诉被告榆林市长盛集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高台县元山子建筑用砂石场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台县元山子建筑用砂石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26元,减半收取1763元,由原告高台县元山子建筑用砂石场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2234元,本院退还10471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许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