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长盛集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榆林市长盛集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924民初868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柑树村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MA70NM5X7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榆林市长盛集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珠大道长泰国际大酒店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30430352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榆林市长盛集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