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长盛集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榆林市长盛集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保194号 申请人:榆林市长盛集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申请人:杨某,女,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人榆林市长盛集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榆林市长盛集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84,21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2024)陕0103财保7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西安市碑林区××路以西、卧龙巷以南【土地使用权证号:陕(2021)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5号。】的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为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