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聚能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聚能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涿州静海昌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8民初1546号

原告:郑州聚能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68号B楼13层F座。

法定代表人:金方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波,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双塔办事处明慧街怡安小区2号院2-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红,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工业园区装备制造区建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袁海潮,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州聚能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郑州聚能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聚能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4元,减半收取计1662元,由原告郑州聚能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 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杨彤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