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8民初1546号
原告:郑州聚能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68号B楼13层F座。
法定代表人:金方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波,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双塔办事处明慧街怡安小区2号院2-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红,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工业园区装备制造区建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袁海潮,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州聚能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郑州聚能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聚能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4元,减半收取计1662元,由原告郑州聚能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 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杨彤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