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建筑公司

泾阳县建筑公司、陕西泾阳鑫某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执705号 申请执行人泾阳县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泾阳鑫**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泾阳县建筑公司与陕西泾阳鑫**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3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陕西泾阳鑫**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10048917.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存款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对以上执行情况及执行措施进行了反馈,同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陕西泾阳鑫**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泾阳鑫**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院以上认定结论及执行行为表示认可,且目前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