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报告
(2022)陕0422执保95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泾阳县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三原县城关街道办东关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三原县超越嘉禾幼儿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案件由来
申请人泾阳县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三原县城关街道办东关村民委员会、三原县超越嘉禾幼儿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泾阳县建筑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三原县城关街道办东关村民委员会、三原县超越嘉禾幼儿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1395.5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三、执行过程及结果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22)陕0422民初178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三原县城关街道办东关村民委员会、三原县超越嘉禾幼儿园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未足额冻结。(2022)陕0422民初178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报结。
特此呈报结案
承办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