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3112号
原告:陈军利,男,1973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丽。
被告:榆林市中民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世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友。
原告陈军利与被告榆林市中民路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陈军利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军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0元、案件申请费1050元,由原告陈军利自愿负担。
审判员 乔海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