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5民终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22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何庆军,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光明,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庆、赵姗,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晋城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5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3月28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晓强
审 判 员 庞润花
审 判 员 郭红洁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卉
书 记 员 杜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