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晋城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5民终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云霞,女,1970年3月10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何庆军,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光明,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庆、赵姗,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云霞因与被上诉人晋城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5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3月28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云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上诉人常云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晓强
审 判 员 庞润花
审 判 员 郭红洁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卉
书 记 员  杜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