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02民初3531号
原告:***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1,任董事长。
被告:**2,住山西省晋城市。
被告:**,住山西省晋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2、**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2、**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2、**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西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时 小 强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舒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