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临泽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02执1361号 申请执行人:***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临泽村村民委员会,住址: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村委主任。 申请执行人***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临泽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5民终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临泽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楼价款525.47万元。二、驳回原告***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给付义务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725元,由原告***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142元,被告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临泽村村民委员会负担4858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公积金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经申请执行人***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案外人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商铺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三年,自2021年7月9日至2024年7月8日。查封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案件正在审理中。 2、**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无公积金、无房产、无证券等。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晋0502执13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丁 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