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02民初3934号
原告:***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4月21日生,现住晋城市城区,现住晋城市。
原告***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