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新金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晋城市新金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晋城市泽州县大东沟镇西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25民初1231号
原告:晋城市新金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北岩村。
法定代表人:韩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晋城市泽州县大东沟镇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泽州县大东沟镇西***。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该村村委主任。
原告晋城市新金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城市泽州县大东沟镇西***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晋城市新金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新金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新金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晋城市泽州县大东沟镇西***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63.5元,由原告晋城市新金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663.5元。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国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