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新金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晋城市新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晋城市城区西上庄街道办事处北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西上庄街道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民终11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城市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花卉市场办公楼内4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市城区西上庄街道办事处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晋城市城区西上庄街道办事处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1,任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权***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西上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晋城市城区西上庄街道办事处西上庄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2,任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权***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晋城市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晋城市城区西上庄街道办事处北**村村民委员会、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西上庄街道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502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晋城市城区西上庄街道办事处北**村村民委员会、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西上庄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晋城市城区西上庄街道办事处北**村村民委员会、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西上庄街道办事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502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晋城市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750元,减半收取203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750元,减半收取20375元,均由上诉人晋城市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