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晋0581民初1768号
原告:高平市银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勇刚,任经理。
地址:高平市泫氏街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继东,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平市神农镇岭东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焦家乡,任村委主任。
地址:高平市神农镇岭东村。
原告高平市银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锋公司)与被告高平市神农镇岭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岭东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继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岭东村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328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32821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签订《文化楼二期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文化广场综合用房(二期工程)进行施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经被告进行竣工验收后使用。2017年8月17日,经晋城定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工程款为33282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工程款未果,故诉讼在案。
原告银锋公司提供的证据为:原、被告签订的《文化楼二期工程施工合同》,《高平市神农镇岭东村文化广场综合用房(二期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被告岭东村委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递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作为承包人、被告作为发包人签订《文化楼二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文化楼二期工程施工包括完成人员,机具准备,主体修建,水电铺设,断桥铝门窗安装,落地玻璃,窗台板,欧式构件,屋面防水保温工程,外墙装饰,地砖铺设,施工作业安全防护等一切所需的主要工序和上述未明示但实际完成承包项目内容所需的辅助工序所包括的全部工作内容。工程造价为332821元,综合承办单价包含全部人工费及社会保障费、全部材料费、全部机械设备费、综合管理费、生活临时设施费及其他费用。合同同时对结算方式、双方责任等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
2017年8月17日,晋城定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被告委托,对原告承建的神农镇岭东村文化广场综合用房(二期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进行了审核,并作出晋城定坤基[2017]0261号《高平市神农镇岭东村文化广场综合用房(二期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论为:高平市神农镇岭东村文化广场综合用房(二期工程)送审金额为348504.8元,核减金额为15683.8元,审定金额为332821元。因原告追要工程款未果,故诉讼在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合同关系,在原告为被告修建工程之后,被告应当支付相应价款。根据晋城定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被告委托做出的审核报告,原告所完工程工程款为332821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32821元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外,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平市神农镇岭东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平市银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3328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6元,由被告高平市神农镇岭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晚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宇颖
书 记 员 唐 微
书记员唐微
附: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由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至本院诉讼费专户,逾期强制执行。
开户行:山西省高平市农行营业部
开户名称:高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