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81民初344号
原告:高平市银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高平市泫氏街6号。
法定代表人:靳勇刚,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男,1973年7月21日生,汉族,高平市三甲镇邢村人,身份证号码:1405811***********,系高平市银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振鸿,山西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通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高平市陈区镇王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江,任执行董事、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雁鹏,身份证号码1405811***********,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通煤业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
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18号。
法定代表人:高玉春,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广平,山西君宜(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平市银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通煤业有限公司、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原告高平市银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通煤业有限公司、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平市银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市银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14元,减半收取5057元,由原告高平市银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韦 菲
人民陪审员 程凤荣
人民陪审员 秦晓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杨晓波
书 记 员 李冬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