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兖矿轻合金有限公司与浙江宝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83民初2452号
原告:山东兖矿轻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胜途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浙江宝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兖矿轻合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书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兖矿轻合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30元由原告山东兖矿轻合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