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金驰电气有限公司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张建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金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江乃武,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连云港金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上诉人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金驰电气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连云港金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791民初2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自愿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严伟晏
审 判 员 王 霞
审 判 员 张 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袁 萍
书 记 员 蒋经纬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