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11号锦江大厦20-2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7586872。
法定代表人张建阳,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振江,广西辰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庆,广西辰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百色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百色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六塘百色市工业区铝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765847932W。
法定代表人黄盛。
申请执行人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百色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桂10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10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的主文内容为: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反诉被告)百色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确认2010年9月13日签订的《广西田东锦鑫化学铝项目配矿及铝土矿开发合作框架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二、原告(反诉被告)百色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确认继续履行《广西田东锦鑫化学铝项目配矿及铝土矿开发合作框架协议》,履行期限不低于双方约定的供矿期限;三、原告(反诉被告)百色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确认,百色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委托广西那坡百益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那坡龙合铝土矿采选项目的开采主体,每年向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田东锦鑫化工有限公司配供铝土矿不低于100万吨,配供矿期限不低于双方根据《广西田东锦鑫化学铝项目配矿及铝土矿开发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生效调解书主文为继续履行《广西田东锦鑫化学铝项目配矿及铝土矿开发合作框架协议》。《广西田东锦鑫化学铝项目配矿及铝土矿开发合作框架协议》包括配矿的原则、铝土矿供应量、铝土矿供应质量、价格、期限、那坡龙合铝土矿矿业权、项目的建设及项目公司经营管理、百益公司的组建、整合、收购矿权、未尽事宜、承诺事项、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等内容,调解书并未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出具体、明确的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其申请不具有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不符合执行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罗金瑞
审判员 杨中兴
审判员 马崧翔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云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