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正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创新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正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创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会仙五路东首创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曙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春霞,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锦江大厦20-22F
法定代表人:张建阳,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正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创新工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21)鲁1681民初478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正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与被上诉人山东创新工贸有限公司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正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杭州正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添珍
审 判 员 王正真
审 判 员 李海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淑梅
书 记 员 王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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