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15执21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邓金华,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民终39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66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闵运桥

二O二O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鹏